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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生命:做爱后的弃婴

发布时间:2012-4-11 21:07 |系统分类:心得| 孩子

 昨天,在青岛晚报16版看到了一则《捡拾弃婴公告》,有23名婴儿遭遗弃,其中有刚刚出生的,也有牙牙学语的,被无情的父母遗弃在大马路、楼道口。望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去认领,逾期孩子被依法处理。
  是什么原因让一些人连自己的骨肉都可以舍弃?在我们这座城市,又有多少这样的人间悲剧在重复上演?


  【弃婴现象——源自三大因素】

  1、公告里的23名弃婴中,女孩占多数,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根深蒂固。现行计生政策只允许生一个,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2、另一方面,自强制婚检取消后,新生儿先天畸形人数出现增加趋势。先天畸形儿出生后,有些家长不愿承担责任,看到小孩肢体残疾或是有先天疾病就往社会上一扔了之。

  3、导致弃婴问题愈演愈烈的第三大因素,是性开放的潮流中性教育的薄弱和缺席,城市流动人群和青少年正成为非婚生育乃至弃婴问题的两大高发群体。

  弃婴问题谁来管?既然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就该对他们负起责任。如果不喜欢就随便一扔,岂不是把这些幼小的生命当成了生活垃圾一般。

  
    从道德层面上讲,弃婴行为应受到舆论谴责。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实际已经涉嫌触犯刑事法律中的遗弃罪;另外,如果将婴儿丢弃到深山老林、水沟等人迹罕至或不易发现的地方,则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仅仅是不愿承担抚养义务,而是放任或希望婴儿死亡,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孩子基本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也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那些将亲生骨肉遗弃的父母,法律并没有过多的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关注弃婴 社会献爱心】

  被亲生父母遗弃,已经是弃婴人生中最大的不公平。弃婴之痛,既痛了婴孩,痛了亲人,更痛了整个社会。

  我们希望找到一种最安全最可靠的途径来拯救和保障这些孩子的未来,我们生命的关爱应当是深切和执着的,不管这个生命是怎样来到这个世界的。让每一个孩子能够从小沐浴在爱的阳光里,这理应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和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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